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扬州市江都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江都区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参加年审,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计算口径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其他残疾人均按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根据《财政部火狐体育nba直播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残疾人用工协议,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协商认定的残疾人归属协议。
三、年审时间
2022年4月28日-2022年6月30日。
四、年审方式
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江都区残疾人联合会(仙女镇工农路40号三楼)进行申报审核。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窗口办理人员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制度。
五、年审须提供材料
申报单位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所有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
1.《2022年扬州市江都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及附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网站首页“通知公告”下载,网址/);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3.就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效)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4.与就业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含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残疾职工提供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含2021年)。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职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5.用人单位2021年发放残疾人工资相关原始记录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
6.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残疾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7.审核过程中其他的必要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请用人单位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采取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例如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伪造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
附件: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附件: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扬州市江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25日
咨询电话:86860495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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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苏政残统10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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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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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情况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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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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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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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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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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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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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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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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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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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 |
财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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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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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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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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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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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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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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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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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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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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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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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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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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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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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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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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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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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郑重承诺:
在办理 2021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事项中所提交的下列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隐瞒或提供的材料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信息;
2.2021年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信息;
3.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
4.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信息;
5.残疾人参保缴费信息;
6.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信息。
用人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